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慈善组织认定

发布日期: 2017/09/26  投稿: 洪丹丹    部门: 对外联络处   浏览次数:    返回


        近期,经上海市民政局资格审查和资质认定,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被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换发标注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
 


       基金会将依照《慈善法》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1.企业向基金会捐赠的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3.个人将其所得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慈善组织认定是上海市民政局对我校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我校教育基金会将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大校内外资源统筹整合力度,不断增强筹资运作能力和组织公信力,搭建学校发展的外部支撑体系,助力我校一流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背景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自愿申请、依法审核、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启动了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规定,《慈善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于今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理事们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说明》等文件,同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向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提交了《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慈善组织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书》以及根据《慈善法》规定新修订的《基金会章程》等材料。
 

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
 
《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版本、会议决议

       2017年7月17日,经上海市民政局资格审查和资质认定,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被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换发了标注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新法人登记证书。